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发表于2005-08-25     3547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10  

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译 者 序
“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National Spatial Data Infrastructure,简称NSDI)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主要包含数据交换网络体系(Clearing -house Networking)、基础数据集(Fundamental Datasets)、法规与标准(Legisl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以及机构体系(Institutional Framework)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政策和机制决定了NSDI开发和运行的环境,影响着NSDI的其它组成部分,是决定NSDI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当前,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都制定了致力于本国NSDI建设的相关计划,并将NSDI建设作为向信息社会过渡的重要举措。美国、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国家是这一领域的先头军,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伊朗等国家正奋力直追,跨国家的地区性空间数据基础设施(RSDI)和全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GSDI)建设也正蓬勃开展。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测绘事业正面临着社会需求结构、技术手段、消费层次和资源配置方式的深刻变化,地理信息资源战略性短缺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对地理信息资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构成了今后一段时间内测绘发展的主要矛盾,以基础地理信息为核心的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中国测绘发展的首要任务。
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是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在我国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信息资源的积累方面,已经成为地理信息资源的大国。目前,我国已建成了全国1∶400万、1∶100万和1∶2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以及大地数据库、重点江河洪水防范区的1∶1万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目前正加快全国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省级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以及城市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为跟踪、了解和研究国外在NSDI建设方面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国家测绘局测绘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编译了全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GSDI)第六届大会法律和经济工作组关于GSDI建设中的法律和经济问题的相关成果,供我国NSDI建设和管理工作者参考。本书第1章介绍了GSDI及其法律和经济问题,第2章描述了欧洲SDI建设现状,第3章介绍了欧洲地理信息网络计划(GINIE),第4章介绍了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的目标、所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第5章介绍了欧洲公共部门信息的开发和再利用问题。第6、7章介绍了荷兰和美国这两个国家有关SDI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参加本书编译的人员有周德军、周星、阮于洲、蒋睿、肖学年、常燕卿、张坤、高小力、薛明、李玉霞、段怡红、郭玉芳、兀伟等,雷德容、王倩、吴玉萍、卫霞等为文稿的完善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对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特别感谢陈军教授提供了英文版书稿。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务请读者不吝指正。
译 者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 言

2002年9月16日,在布达佩斯召开的全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GSDI)第六届大会上,法律和经济工作组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平台,就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法律和经济框架问题展开了讨论、共享了经验。会上介绍了美国和欧洲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法律和政策。
本书的内容源于本次大会,除了包含会上所讨论的问题外,还包括了荷兰和美国这两个拥有先进空间数据基础设施(SDI)的国家的报告。这些报告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那就是在截然不同的法律和经济体制下,SDI仍然可以提供极为相似的基础设施服务功能。自GSDI第六届大会后,工作组的成员已经遍及欧洲、北美、南美、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通过召集同行们在一起交流经验,工作组将积极推进地方、国家、区域乃至全球的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我们真诚地希望本书对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有所帮助,并希望其它国家同我们一起共享经验,从而继续发展GSDI知识网络。
最后,我们还要感谢美国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对我们的财力支持,感谢所有对本书提供帮助的人。

Bas Kok
Bastiaan van Loenen
扫码加入筑龙学社  ·  建筑施工微信群 为您优选精品资料,扫码免费领取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上方二维码
请点击右上角按钮 ,选择 

 发表于2005-08-25   |  只看该作者      

2

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第1章 空间数据基础设施――法律和经济问题
1.1 引言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开展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以促进各级政府、商业企业、公益性事业机构、学术界以及广大民众获取和利用空间数据(Onsrud,1998)。正如我们从《全球和区域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调查报告》所了解的那样,尽管各个国家都面临着同样的挑战,但应对这些挑战的方式却各不相同。这不足为奇,因为各个国家(或区域)的空间数据基础设施(SDI)所处的环境不同。不同的文化和拥有不同思想和信仰的人影响着SDI建设的方向。Onsrud的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国家正处在将模拟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的过程中(蒙古);一些国家已开始与其它国家展开合作(拉美国家);一些国家尽管存在某些政策冲突,但已经开始尝试区域合作(欧洲);一些国家的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则因经济衰退进展缓慢(俄罗斯)。由于空间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所以一些国家没有填写调查表。
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简化信息访问程序和方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机构、组织、个人、商业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的需要。各个国家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同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Brand,1996)。无论我们做了什么或说了什么,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发展不会停滞(Brand,1998)。但是,如果不以统一协调的模式建设,各个国家的成本都会增加,同时也会使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在效率、影响力、有效性等方面大打折扣,而这些都是可以通过数据和经验共享避免的。既然面临的问题是类似的,为什么不共享经验呢?全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GSDI)就为共享此类经验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近几年,随着这些日益重要的问题的提出,对数据政策的思考变得更为紧迫。全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GSDI)网络正在向全球空间数据知识网络发展。本书中,GSDI法律和经济工作组将通过详细介绍近年来欧、美SDI的建设情况,为全球知识网络发展作出贡献。本书的目的也就是要纵览目前欧洲和美国SDI建设的进展状况,并将这些情况通报给所有SDI的建设者。通过采取这种方式,工作组将建立起沟通渠道,并为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和法律框架样本。
1.2 全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建立
GSDI是一个就空间数据组织和管理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合作和知识共享的、全球的、开放的平台。它包括政策、机构、数据、技术、标准、分发机制以及财力和人力资源,以确保那些在全球和区域层次上工作的人们实现他们的预期目标(www.gsdi.org)。GSDI致力于推进各个国家和组织在“如何建设SDI”这一问题上实现信息共享。具体目标包括: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现有数据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实现全球空间数据兼容一致的解决方案;共享SDI背景信息以便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它国家在建设SDI的过程中所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策。经验共享不但能使每个国家减少重复性的工作,还可以降低研究和建设的成本,同时也可以使各个国家在建立全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时明确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Rhind,1997)。
GSDI网络发展的前三年间,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明确关键问题(1996)、确定GSDI网络在政治议程上的领导层问题和地位问题,强调SDI发展政策和组织结构的重要性(1997)、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1998)。2000年南非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发展新兴经济”和“知识共享”;2001年哥伦比亚会议主要是扩大工作组的规模,以完成预期目标;2002年GSDI大会在布达佩斯召开,讨论的主题是“从全球化到本土化”;2004年的大会在印度的Bangalore召开,侧重于SDI的可持续发展。2005年大会将在埃及开罗召开,会议的主题是“信息社会中空间数据及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作用”。在这些会议期间,对全球知识网络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将有志于推进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个人和组织联合起来,为建立坚实的、可持续发展的SDI而奋斗,这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GSDI在过去的工作中积累了重要的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GSDI手册(Nebert,2001)和一份有关全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状况的调查报告(Onsrud,1998)。
1.3 GSDI法律和经济工作组
2000年法律和经济工作组正式成立。工作组的首要目标就是开放沟通渠道并鼓励就SDI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和经济框架问题进行对话。这种信息交换有助于各国认识在共享知识和明确GSDI概念方面开展合作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工作组的近期目标是邀请专家对有关本国SDI建设的法律和经济框架问题作详细报告。每个报告所提出的法律和经济问题包括:(1)有关获取政府数据的规章和法律;(2)版权、数据库保护以及类似的知识产权保护;(3)明晰责任,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确保数据的适宜性;(4)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这些法律问题应该放在地理空间数据、互联网以及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等这些大环境中进行综合考虑。
SDI文献搜索引擎
有关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特别是有关SDI法律和经济问题的文献有多种格式,并存放在很多地方。为了便于在线查询有关SDI文献,工作组建立了GSDI网络数据库和搜索引擎,允许用户查询特定的SDI问题及具体国家或个人的资料。这将促进SDI投资方的联系渠道的畅

 发表于2005-08-25   |  只看该作者      

3

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第2章 欧洲SDI――梦想还是正在形成的现实?
 

2.1 引言
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计划(INSPIRE)是一项重要的新动议,旨在推动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该动议是以欧盟的决策过程为背景,由欧共体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过协商会议(欧洲政府部门)和欧洲议会经过长时间的磋商和多次修改之后完成的。
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计划(INSPIRE)的起草参阅了:各INSPIRE工作组的工作成果;欧洲SDI现状分析报告(该研究由欧共体委托,覆盖了欧盟25个国家和EFTA国家); INSPIRE工作组对潜在影响的评估报告;因特网的调查结果和公众对所提议的INSPIRE动议的听证结果(也可参见http://inspire.jrc.it)。当然,该工作也是建立在相应的预备工作和欧洲在过去十年中所作的许多研究的基础之上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撰写本文之时,还不能确定INSPIRE提议是否会被委员会所接受,或者以什么形式接受。然而,这并不能否定那些已形成的欧盟关于欧洲SDI的观点,同时也不能否定这样的事实:在过去的两年中,欧洲的SDI已为公众提供了大量的信息。
2.2 欧洲对SDI的需求
<>(Nebert 2001)将SDI定义为:有利于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和访问的技术、政策和制度等的集合。根据此定义,一个SDI 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分布式存储的地理信息及其属性;
(2)对这些信息的说明文档(元数据);
(3)查找这些数据并将其可视化及进行评价的手段(目录和网络制图);
(4)提供访问地理信息的手段;
(5)关于技术(标准)、组织和法律问题的一系列的协议以便于协调和管理地方、地区、国家或跨国的空间信息和服务。
建立SDI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在获取地理信息时存在缝隙,同时减少数据的重复采集,防止在识别、访问或使用现有数据时出现问题。SDI同时注重技术和非技术的问题,涉及了技术标准和协议、机制、包括数据访问政策在内的数据政策、以及地理信息的生产维护等。
这样的SDI包括了空间数据和信息系统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他们是合作伙伴的关系。这样就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方法进行空间信息的分发服务,以满足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研究部门和个人的需要,允许他们以互操作的方式识别、获取和使用各类地理信息。
然而,SDI的建立并不是它的终点。政策的制定者们已越来越认识到有日趋增多的复杂性和关联性在影响当今的生活质量,这种复杂性也在影响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欧盟级的政策。而许多这样的政策也需要以空间信息作为基础。也就是说,需要在地理信息的基础上评价政策的需求和影响。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计划(INSPIRE)工作组(INSPIRE 2002)旨在提供一个基本观点:环境政策需要与空间信息政策相协调。表2.1是INSPIRE 2002的摘录。
第3、4章讲的是欧洲地理信息网络(GINIE)和欧洲土地信息服务(EULIS)项目的各项活动。
为了满足各类用户对信息的需求,通用的访问方法和协调机制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通过统一的行动来找出当前数据采集和信息分发基础设施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欧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作和采取廉价有效的方法弥补这些缺陷。第3、4章介绍了一些针对该目标的项目,如欧洲地理信息网络计划(GINIE)和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系统(EULIS)。
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计划(INSPIRE)网络调查报告显示,欧洲和国际上的那些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战略指导资料的组织和人员迫切需要提供信息的政策和协调机制。例如,关于对公共信息的访问,欧洲议会曾在1999年指出,欧共体条约已赋予了欧盟公民获取信息的基本自由,然而由信息匮乏所造成的巨大的操作困难又阻碍了公众享受这些权利(CEC1999)。
对环境信息的访问是1998奥尔胡斯条约(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8)特别关注的焦点,它被认为在环境和民主方面都朝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该条约改善了公民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方面的权利。奥尔胡斯条约将“环境信息”定义得特别广泛,这也反映了环境与其他领域活动的密切关系。
 
表2.1 环境政策所需的空间信息主题
空间信息组成--环境问题

陆地水体/
海洋
空气和气候变化
自然/生物多样性
土壤
土地
废物
噪音
健康
灾害/危险
交通和环境
农业和
森林
能源
海岸

 发表于2005-08-25   |  只看该作者      

4

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第3章 欧洲地理信息网络(GINIE)――行动建议
 
3.1 引言
从2001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实施的欧盟信息社会技术计划(IST-2000-29493)资助了一项名为“欧洲地理信息网络(GINIE)”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在欧洲范围建立一致的地理信息战略并支持其具体实施。针对欧洲现今的地理信息战略,必须采取措施填补目前的空白。GINIE计划在欧盟国家、即将加入欧盟的国家及地中海盆地周边国家建立一个地理信息网络框架。GINIE计划的合作伙伴有EUROGI、OGC欧洲组、合作研究中心及谢菲尔德大学。
地理信息提供的一些核心数据集能促进政务透明,提高效率。欧洲地理信息网络的建立将为有志于加入欧盟的国家提供一个平台,以便他们以地理信息的形式阐述加入欧盟的需求和理由。欧洲地理信息网络计划(GINIE)旨在建成一个网络,一个地中海盆地周边国家讨论地理信息事物的网络。它将在全球争议中表述欧洲立场,以及成为地理信息界(政府和业界)讨论地理信息战略、产生新思路和计划的论坛。
该计划的总目标是建立和推进欧洲地理信息战略。为达到此目标,必须进行组织分工,以促进工作的顺利展开。
由于有政府、研究机构和业界的强力参与及可预知的资源,该计划预计可以按时完成,该计划主要包括:
(1)制定欧洲地理信息战略;
(2)进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提高认知程度;
(3)组织欧洲委员会地理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专题讨论会;
(4)依据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全球视点形成欧洲观点;
(5)广泛宣传与该计划有关的研究成果和进展。
欧洲地理信息网络计划(GINIE)联盟首先要与欧洲地理信息界(如那些最大限度地使用地理信息以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管理、商业开发以及理论研究等的公共部门、私营企业、志愿者或在研究机构工作的各界民众和机构等)进行沟通。很明显,这不是一个封闭的团体,它需要与社会上其他相关团体互相交流从而达到其目标。
欧洲地理信息网络计划(GINIE)与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计划(INSPIRE)以及再利用和开发公共信息的建议等有着类似之处。该计划的目标是形成一个一致的地理信息政策框架,该政策框架不仅在空间数据基础设施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整个信息社会计划中也将是处于核心地位。因此,该政策框架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对有关公共信息的内容进行讨论。
欧洲地理信息网络计划(GINIE)对每个欧洲国家的影响都很重要,因为地理信息是很重要的资源,应当通过对它的应用,使民众、政府和商业企业获得最大利益。为达到此目标,GINIE计划提出了几个建议,包括使用的许可条件和权利在整个欧洲应保持协调一致,并尽可能简单、明确;类似产品应类似,以及按用户类型(公民、公共/地方、公共/中央、私人、非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和用途(仅观看、教育和研究、增值)进行市场划分等。
3.2 背景
从193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定欧盟有责任支持横跨欧洲的交通、能源和电子通讯网络等的整合以来,建立“信息社会”就是欧盟的主要政策目标。信息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主要依赖于与信息相关的知识、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使用,来推动社会进步。
欧洲促进信息社会发展的两个自由化是:电信部门可以自由增加对网络和服务的物理连接:自由的再利用公共信息(PSI),培育一个充满活力的信息市场和产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并鼓励公众的参与。
地理信息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被认为是PSI的主要组成部分:
(1)地理信息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欧洲委员会的一项研究(Pira等 ,2000)表明,PSI在欧洲每年的经济价值大约为600-700亿欧元,其中超过半数由地理信息(测图、土地和产权、气象服务、环境数据)产生。前一年OXERA(1999)的一项研究表明,大不列颠国家制图机构,也就是英国军械测量局,其营业额为1亿欧元,其支撑的国内附加资本总值为其营业额的1000多倍,约1000亿欧元。尽管上述数字中,部分是由于所定义的由地理信息支撑的企业的范围有宽有窄,但它们都说明了地理信息通过提高社会对PSI的再利用和开发在经济领域做出了不可争议的贡献。
(2)地理信息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因为它可以对不同部门(农业、交通、地区发展、环境)的政策进行整体评价,其重要性在最高政治领导层的认识随着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逐渐增强。后者是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中确定的欧盟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越来越多的欧洲环境法令要求采集、整合和分析地理信息,以进行影响评估、政策监管和审查。2001年欧洲委员会三个分别负责环境研究、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专员与欧洲共同体统计局(EUROSTAT)签署了支持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INSPIRE)的谅解备忘录。
认识到地理信息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许多国家开始发展国家(或区域)空间数据基础设施(SDI),即政策、制度、技术、数据和人员的框架。这个框架使得共享和使用地理信息更为有效。评论认为,2002年5月的欧洲地理信息网络计划(GINIE)项目是目前整个欧洲和美国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最好实践。可以得到的最重要的结论是:国家、区域和地方等各级政府的支持对这些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至关重要。原因在于:
(1)大

 发表于2005-08-25   |  只看该作者      

5

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第4章 欧洲土地信息服务(EULIS)――目标、瓶颈和解决方案

4.1 引言
在欧盟的eContent计划中,瑞典、芬兰、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奥地利、荷兰、立陶宛和挪威的国家土地登记处和/或地籍(LRC)管理部门同隆德大学 (Lund University,瑞典)合作,已启动一项被称为欧洲土地信息服务(EULIS)的合作项目。EULIS的目的在于将各国登记地籍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相互连接起来。
在不动产市场,至少在消费者中间,实行更频繁的国际交易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就要求能够方便快捷的得到其它国家及时更新的、可靠的土地不动产信息。该项目的目标是提出如何设计“电子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系统”,分析可能出现哪些障碍,如何克服,并通过样品模式说明各个系统功能。另外,这样的服务将促进一个房产信用市场的建立。该项目也将研究土地信息服务将对房地产市场和市场的参与者产生怎样的影响。
为了建立这种欧洲服务,必须解决大量的难题。其中有些问题与保密、技术方案和标准化有关。
4.2 EULIS的目标
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系统(EULIS)项目的目标是开发未来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的模板。总的目标是通过Internet提供信息跨国访问,为该市场的专业人士和广大民众创造更好的条件。这就意味着,在瑞典对房地产所有权信息的查询请求能够被发送到奥地利的土地登记处,奥地利的土地登记处也可通过EULIS直接将该请求指令发送到瑞典的登记处。所请求的信息也将以同样方式来回传递。该系统适用于专门用户,如公证机关、金融服务提供者(银行)和市政当局。
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系统(EULIS)项目旨在解决服务内容、标准、保密、价格、营业额、安全、技术方案和开发等问题。该项目说明了跨国传输的土地信息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并且可以看作是改进金融服务单一市场的一种手段,同时增大了私营公司开发公共信息的可能性。
4.2.1 EULIS服务中包括的核心信息
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系统(EULIS)服务将包括两类信息。第一类是土地信息本身(例如地块的标识码、对象编号、业主姓名、最近所有权交易日期)。最初,这些信息以本国语言描述。将来,信息是否会被翻译为其它语言,可能已经超出了本项目所讨论的范围。
第二类信息是关于元数据的。由于参与国家的土地登记处对法律框架和信息内容等的定义都各有不同,已将其用英语解释,以便于理解。
所有参与国家的登记薄的内容都是系统的、结构化的,这样就可以使在EULIS服务中各类不同水平的国家都能够应用同样的表现模式,从而有可能比较各国间与不动产有关的不同法律规定。
除了解释登记薄内容和交易惯例,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系统(EULIS)服务将包括以英语解释的国家立法和涉及不动产交易的政府机构的联系信息。
4.2.2 提供 EULIS服务的条件
项目对信息访问和使用的不同国家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参与国家相互了解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项目的目标并非在于讨论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系统(EULIS)的最理想条件。但是,如果联盟成员全部赞同某个EULIS模式,那么为了实现该EULIS模式,各成员国将要采取相同的步骤。下面列出了在EULIS体系中可能坚持的原则。
EULIS服务链中有三个不同的主体:国家土地数据提供者(NS)、EULIS服务和国外提供者(FS)。每个主体都以其自身的形式和条件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4.2.3 获取土地信息的国家规定
所有参与欧洲土地信息服务系统(EULIS)项目的国家在允许公民访问土地信息方面都有立法。这些立法都是基于“信息自由法”或“公共数据法”,有时也依据特定的“地籍法”。
用户可以浏览国家土地登记处和/或地籍(LRCs)办公室的数据。在多数国家,如果他们要浏览这些数据,他们并非一定要通过身份认定或进一步说明对数据的用途。只有苏格兰的土地登记处要进行身份认定,但仅用于收费目的。在线访问一般适用于预定过此项服务的用户,而并不总适用于全部用户。奥地利和瑞典倒不必预定即可提供数据的访问。但无论如何,访问仅通过对象数据提供,并且在瑞典,也不显示个人隐私数据。从多数联盟成员的商务模式来看,都要求通过收费访问获得一些回报。在类似情况下,允许匿名访问仍将是坚持的原则;人们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匿名支付LRC柜台的费用。然而在数字化的环境中,这种选择是不适用的:即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对查询者进行身份认定是收取费用的需要。苏格兰要求查询者证明自己的身份(用于付费目的)。少数国家通过主观数据(名称、个人的身份证件)对土地信息提供访问,但是大部分国家只允许通过客观数据(例如,地址、房屋产权的识别码)进行访问。多数国家拒绝对某一自然人的不动产进行浏览的请求,只有苏格兰接受这样的请求。
综上所述,公共浏览目的的请求可能受到下列原则的约束:
(1)对EULIS提供的数据进行查询能够通过请求国家立法加以推行;
(2)对于在LRCs中登记的,可通过EULIS访问的数据,可不必说明数据的预期用途加以浏览;
(3)需要身份认证的访问只能用于收费目的,通过EULIS对数据的访问仅能通过客观数据(例如,房产的地址、房屋产

 发表于2005-08-25   |  只看该作者      

6

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第5章 欧盟公共信息的再利用――扩大跨国开发的范围
 
5.1 引言
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他们所拥有的资源的经济价值。逐渐地,数据政策不仅仅集中于信息的分发,而是关注其作为基础资源所存在的潜力,和如何充分挖掘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增值价值。然而欧盟各国在该领域的发展很不平衡。
5.2 有什么障碍
信息社会的新技术和手段为整合不同来源的数据,从而为产生新的增值产品和服务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地图的现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有保存和表示在传统纸质地图上的信息现在可以以数字的形式存储和处理。该技术的发展大大开拓了地图的应用渠道和方法,并远远超出了传统地图的数字化。例如,提供地理方位服务、用于城市规划的空间分析、环境管理和交通等等。过去由于技术限制使得生产一体化产品和服务时面临着不能克服的障碍,但现在技术已经不再是主要障碍。
那么,公共部门掌握什么资源呢?在执行公共任务时,公共部门在不同部门采集、比较和分发大量信息。经济和商业信息由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组织采集。公司注册(在法律上在许多成员国都是需要的)由公共部门承担。法律信息(特别是有关立法和司法)和行政管理信息是最好的公共信息实例。专利办公室通常是公共部门。科学、技术、文化和媒体信息被广泛地由公共研究机构收集并存储于公共档案馆。有关交通和旅游的地理信息(地图、公路交通情况)也可从公共部门获得。旅游信息由不同级别政府的公共部门收集和出版。部分信息仅能用于其最初目的,但是它们之中许多在市场上还有再利用和由私营企业增值的潜力。实际上,在信息市场上公共信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它的经济价值估计有680亿欧元(Pira,2000)。
论文“欧洲公共信息的商业开发”(Pira,2000)指出,地理信息按照经济价值被认为是公共信息的最大组成部分(估计价值大于350亿欧元)。然而,地理信息的定义相当广泛,包括气象信息,因为它有空间构成。但即使使用更狭义的定义,地理信息也是有着很大潜力的重要资源。
将各国数据进行整合和集成将会有助于满足不断增加的跨国界信息的需求。跨国界信息服务将会使旅行者出行更加便利,还可以帮助欧洲公司和公民充分利用它们共同的内部市场。数据服务国际化随着数据在可移动设备(电话等等)服务上的广泛应用必定在未来几年得到提高和发展。第三代移动技术将会推动海量数据传输和即时访问,以提高移动服务水平。在移动服务市场的发展中地理信息将发挥重要作用。地理信息将会推进基于位置的服务和帮助旅行者在世界各地查找旅行线路。实际上移动数据服务的跨国界本质本身也许就能吸引大量的追随者。受到国界限制的信息服务总是不太令人满意的。
基于以上考虑,公共部门管理的数据资源(例如地理信息、旅游信息、气象信息和统计信息等)有望通过广泛的再利用从而获取巨大利益。这样的再利用不但有助于经济增长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还会增加为民众服务的领域和提高服务水平。然而,一些障碍使得充分开发公共信息并服务于欧洲经济和消费者遇到很大困难。这些障碍导致欧洲公司相对于美国同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因为美国通过开放的法律体制鼓励通过再利用从而获取了更大的利益。
5.3 美国情况
在美国,开发公共信息是通过明确和简单的法律体系来推动的,该体系的构成如下:
(1)一部强有力的信息自由法,确保对政府部门信息的自由访问;
(2)收费仅限于信息分发和再生产的成本;
(3)无政府版权:这条被明确地写入美国版权法;
(4)对开发和再利用没有限制和约束。
以上描述在联邦级别上有效。然而在州级别上,情况则不那么简单。每一个州都可以对信息资源保留版权,并对信息的使用和再利用收取费用。一些州在某些情况下的确已经开始行使这些权利。
美国联邦模式的基本思想很明确:即所有民众都可获取到所有公共信息。信息服务产业通过加工这些原始信息,销售其信息产品和服务来实现增值。实现增值的产品必须足以打动消费者的心,说服使用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否则使用者宁可到政府部门下载免费的信息。这种模式导致了针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实质性经济活动。估计美国公共信息资源的市场要比欧洲市场大数倍(可能是5倍)。(Pira,2000)
5.4 不同的传统,不同的规则
欧盟各成员国有着不同的行政管理传统,该传统通常可以回溯到几个世纪前。为了同这些传统保持一致,每一个国家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处理信息流的方法。结果各个政府都以不同的方式对信息资源进行商业性的再利用。即使存在欧盟政策,各国之间也有很大不同,尤其有时一些政策是由地方和地区政府或公共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定往往根据实际情况,他们一方面要完成公众任务和满足公众财政,另一方面又要使数据资源商业化,并力争在二者间寻求平衡。
这些做法导致难以形成基于公共信息的全欧洲数据产品。一个企业家试图在所有成员国提供某种服务时,将肯定与其它国家的不同规则和惯例产生冲突。某些国家根本就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则和惯例,要想知道哪些信息可以再利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

 发表于2005-08-25   |  只看该作者      

7

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第6章 荷兰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法律和经济问题及其发展
6.1 引言
数字时代对我们日常生活影响巨大。信息技术能使政府以廉价的方式分发数据,并直接为民众和商业活动提供服务。访问政府数据的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有效地使用数据并成功地建立空间数据基础设施。随着对空间数据集需求的增加,荷兰政府不同部门使用不同的访问政策,因此,对政府数据的访问及其可靠性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应该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的主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目前就有一个统一协调的政府数据的访问政策。对此,欧洲的行政指令对协调荷兰空间数据基础设施数据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不仅就荷兰访问政府信息的法律框架进行讨论,而且,还将对与地理信息有关的电子政务计划进行探讨。
6.2 背景
荷兰国土面积41000平方公里,人口约1590万人。拥有12个省、489个城镇,其人口密度约420人/平方公里。荷兰的GDP大约是2830亿美元,据2000年IDC/世界时代信息杂志社介绍,荷兰是世界上信息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第七,IDC,2001),在UNDP(UNDP,2003,245)中排名第五。此外,荷兰还拥有850万部移动电话(2001年),并且大约有1000万人(2002年)使用互联网。
目前,荷兰一年中有两次国家选举,2002年,保守党取代了左翼中央党。2003年初,现在的中央保守党当选,这些执政党的更迭致使许多问题的决策推迟,其中一些则直接与荷兰国家地理信息基础设施(NGII)有关。
6.3 NSDI构架
中央政府承担采集和使用大部分地理信息及提供核心地理信息的责任,地政局负责地籍数据,国家制图局负责中、小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而CBS则负责统计数据。建筑信息以及人口注册簿的维护是市政处的责任,地方商会负责公司实体的注册。荷兰大比例尺基本地图(1:500、1:1000、1:2000)是以“公私合作”的方式完成的,包括地籍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者、市政部门以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地籍数据、地形数据以及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是普遍存在的,并且都有统一的数据格式。
1990年IVR(BiZa,1990)决定任命内务大臣作为政府信息主要协调员,同时,也正式确认住房、空间规划以及环境部(VROM)部长作为地理信息企业的协调员,VROM的官员也向官方土地信息咨询委员会提出了下列要求:⑴调查相关组织的土地信息服务的提供情况,调查信息技术的使用效率以及影响;⑵将现有组织的数据和数据流集中管理;⑶提出一个促进土地信息发展的行动计划。
现称为荷兰地理信息委员会的Ravi(1992)研究开发了国家“地理信息结构框架”,同年得到荷兰部长委员会批准通过。1993年至1996年间,该框架发展成为NGII,其主要目标就是提高核心数据集(地块、人口、公司和建筑)之间的兼容性和可交换性。NGII和电子政务工程就是基于核心数据的概念,这里的核心数据是指许多人和组织要求满足其组织目标的数据,也类似于美国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的框架数据的概念。下面就是核心行政管理数据集:
(1)地籍中的地块(100%数字);
(2)城镇自动人口登记册中登记的自然人(GBA,100%数字);
(3)商会登记册中注册的公司(Handelsregister, 100%数字)。
用于评估房产的税法已启动了有关不动产的建筑物数据集建设,而且还将进一步开发此数据集。其中两个国家级的核心地形数据集是:
(1)荷兰大比例尺基本地图,即1:500、1:1000、1:2000基本地图(GBKN, 100%数字),该数据集是由荷兰市政、地政局、联合公司以及荷兰电信共同投资的,其产品大约花费了4亿美元,另外,GBKN每年大约花费2700万欧元(K+V,2001);
(2)矢量数据集10大要素,即1:10000核心数据库(100%数字),由国家制图局生产。小比例尺地形数据集主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建立,并将用于决策。主要用户都同意这种做法。Ravi估计认为,由于避免了重复采集数据,建立该数据集政府总共可以节约2300万美元,在保持数据现势性上可以节约300万美元。
尽管已经认识到了其核心数据集之间的一些关系,但其他方面的关系还有待继续研究。而核心数据集的使用程度则取决于法律对数据使用授权或限制。可以通过版权、数据库立法以及隐私权立法来限制数据的使用。而象政府信息法案这样的开放式访问法律则可以促进数据的使用。
6.4 版权和数据库立法
版权
在荷兰,如果作品是原创的且代表了创作者个人观点,那么就可以申请版权,版权法对私人团体或政府都是适用的,两者都可以申请其信息的版权,唯一一点就是政府必须明确保护其版权,并在其产品上打上版权标志(©)(Pluijmers,1998)。许多生产地理数据集的政府都申请数据版权,版权的期限可以保留到作者去世后70年,与他人共同保留的版权,其期限为70年。
地理信息的实用性和标准化特征,使其不符合版权所规定的有关原创的要求(De Jong,1998),然而,一般法律规定,带有个人观点的地理信息也可以受到版权的保护(De Jong,1998),例如地形图中的综合概括、所用的色彩和符号都代表了个人的观点。在荷兰,大约80%公共部门数据集被其它公共事业团体所使用,而只有70%的公共数据版权受到保护。(BDO,1998)。

 发表于2005-08-25   |  只看该作者      

8

欧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及其政策
第7章 美国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法律和经济问题及其发展
7.1 引言和背景
美国公共信息的原则就是支持广泛地访问信息资源以鼓励国民参与经济和政治,美国信息政策的四个主要目标为:⑴鼓励公共教育和智力开发;⑵保护知识产权;⑶帮助经济发展;⑷维护国家安全(Ballard等,1989)。所有这些目标都是通过竞争与法律之间保持一定程度的平衡来实现的。
贯穿美国大部分信息法律的基本思想,就是通过多元化信息的生产、分发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盈利企业、公益事业组织、政府机构以及公民都致力于这种多元化。总之,他们的信念就是通过信息资源本身和分发渠道的多元化,形成一个经济和民主繁荣的社会局面。在美国,政府档案数据和数据集被认为是很有价值的资产。根据这种多元化的原则得出的结论就是,为了使这些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美国政府信息资源应该以平等的方式、及时对公众开放(Weiss 和Backlund,1996)。美国法律基本上支持这种观点。
7.2 版权、数据库权保护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美国版权法的主要目标就是鼓励以有形的方式表达思想,以便其他人也可享用,从而有益于社会。版权限制对创造性的作品的随意使用,从而鼓励其它作者提出新的知识和信息,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提供有限而充分的保护,使原创作者的作品家喻户晓,也使社会的每个人受益。
简而言之,版权保护维持了作者的权益,明确了作者以有形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创意,而作者则是版权的拥有者。版权仅仅保护作者的表达方法,而不保护事实(Berne Convention,1986);事实,算法,物理定理和公理是供所有人用的。此外,受保护的表达方法必须是创新型产品,而不仅仅是投入的劳动、时间或投资。在美国,成果中真正受保护的是精确反映创新的成果部分,而别无它样。总之,在美国,个人作品的版权可以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或由公司出版后的95年(Sony Bono版权期限条例,1998)。
因此如果某人对地理信息进行了“选取或安排布局” 等编辑,也可以有版权,哪怕只有很低水平的创造,也可以要求版权。然而,这种版权的保护是很“脆弱的”,它只保护作者的原创和有创意的“选取或安排布局”。
此外,版权不是无限的,它不能保护由原意引申的任何思想、过程、步骤、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版权法的主要目的不是奖励作者,而是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版权确保作者享有原始表达方法的权利,但也鼓励其他人在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和信息的基础上自由发挥。其结果既公平又合理,版权法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促进了科学和艺术的发展(Feist,1991)。
还有一些作品包括许多空间数据集几乎不受版权的保护,但它可能受其它法律的保护。如合同法、商标法、商业机密法都可以对许多不符合版权法所要求的创意的数据集提供充分的保护。美国没有类似欧洲国家遵照欧共体委员会关于数据库保护命令(关于数据库保护的行政命令)所颁布的数据库保护条例,即使美国最终通过了数据库保护立法,但其法律形式或权利规定也不可能与欧洲相同。
因此,美国明令禁止联邦机构拥有信息资源的版权,因此将此类信息资源归于公共领域。由于联邦机构权力巨大且财力丰厚,如果赋予他们保留政府版权的权力的话,可能会出现大多数联邦机构为自己而不是为公众谋取利益。因此,政府所要求的版权应该由公共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提出来进行讨论。在美国,版权条例一直规定“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政府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允许政府拥有版权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版权是与政府信息公开使民众能够监督政府是否滥用职权的信息相对立的,然而,许多政府信息仍有其它价值,特别是个人能从公共财富中受益,从教育(增加信息通道)中得到真正的好处(美国国会,1986)。因此,国会支持个人和私营企业将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并鼓励公开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
美国大多数州和地方政府认为他们可以保留公共信息资源版权。但是,目前法律界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法学家认为,对于美国宪法中对专利和版权的有关规定(那就是鼓励作者公开其作品),国会是没有能力超越的。当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在采集信息时,是在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收集信息或建立公共数据记录,满足公众需要。如果没有版权,信息仍被采集。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版权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无论是有效的或法律强迫的,一些地方和州的政府机构正在设法将其公共信息资源获得版权。由于价值所在,美国地方政府通常在决定保留版权时将地理数据集包括在内,并且他们还出售公众数据或记录。
7.3 有关访问政府数据的规定和法律
美国信息自由法(FOIA,USCS标题5,552)以及各州的数据公开法创造了一个平衡机制,即公民可以自由使用政府数据,同时也应对政府的一些数据保密。美国最高法院已指明:“FOIA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信息资源对公众开放,使公众在必要时可检查政府工作有无腐败,使政府在执政中对公众负责,这对民主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国家的FOIA和州立的信息数据公开法都支持将政府记录数据公布于众。例

zxeti002

湖北 信阳 | 项目管理

15 关注

97 粉丝

397 发帖

93 荣誉分

该博主未添加简介

猜你爱看

添加简介及二维码

简介

还可输入70字

二维码(建议尺寸80*80)

发站内信息

还可输入140字
恭喜您已成功认证筑龙E会员 点击“下载附件”即可
分享
入群
扫码入群
马上领取免费资料包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