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发表于2005-06-04     7300人浏览     3人跟帖     总热度:76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暂行、供参考)

(一)工程竣前检查申报
1、建设工程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2、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质监工程师对工程技术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了检查。
4、建设单位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取得上述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建设单位填报"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质监工程师在"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上填写是否同意进行竣前检查意见。质监工程师整理汇总质量监督技术档案有关资料,单位工程监督明细表"经监督科长签字后,连同"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市检测站及本站设备科出具的"报验通知单"一并报站办公室。
6、质监机构受理工程竣前检查后,质监机构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上签署进行竣前检查的人员名单意见。
(二)对工程进行竣前检查
质监机构派出的竣前检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如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可通知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竣前检查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等一并归入监督档案,工程竣前检查结果在站办公室登记后,工程监督档案转站备案室。
(三)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人员应主要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分管质量经理)为验收组成员。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该工程的质监机构,通知书式样。站办公室登记后转质监工程师。
3、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科长会同质监工程师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1)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宣布根据《条例》、建设部规章、青岛市建委印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工程已通过质监机构的竣前检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宣布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主办人,验收组成员名单、专业、职称等:宣布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进行图纸选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6)质监机构宣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评价情况。
(7)验收组人员在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质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签证齐全后,连同站办公室转交的"工程验收通知书"一并交本站备案室。
2、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和所需文件(一式一份)整理齐全,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所需文件交到本站备案室。
4、本站备案室审阅有关文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站财务科办理质量监督管理费结算,质监站负责人审和批准后,备案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公章。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备案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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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6-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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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
(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
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
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
(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
(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
(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地基与基础、主体、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附录文件:
1、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质量评定表,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2、屋面工程质量评定表;
3、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填写);
4、主要使用功能项目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填写);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填写);
6、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施工单位填写);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五日前报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派员参加;
(二)、审查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内容、验收标准的掌握情况;
(三)、结合实体质量抽查,审查验收评价;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写出评价报告,作为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具体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监机构办理。
第十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日内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抽查情况,屋面、装饰、给排水、电气、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抽查情况,使用功能抽查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审查验收评价情况,其它有关需要注明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录文件;
(三)、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
(四)、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单位

 发表于2009-07-04   |  只看该作者      

4

没人顶啊,我顶

奖励      

  • 奖励于 2009-07-08 04:57:48

 发表于2011-02-21   |  只看该作者      

5

好帖子一定要有好的观众。支持

奖励      

  • 奖励于 2011-02-22 07: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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