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字面理解的话,应该是2楼的解释 但是仔细想的话,我觉得应该跟个人所得税一样算是累计的吧 也就是打个比方说的话,一次浇筑990方的话,不少于10组试件,现在要是浇筑1010方的话,6组就够了 显然不大很合理 其实我记得这里面还有个时间的说法吧,就是连续一天内浇筑多少方吧 要是断断续续施工的话,不能算加和的 要是从保证质量方面讲的话,适当多预留点试件还是有必要的 因为不排除有啥问题的存在 而且试件数量不够的话 假如存在问题,后患无穷呀 |
一次浇筑量超过1000后,用总方量除以200,然后向上加1就是应留置的数量!如果一次不足1000方,就除以100,然后向上加1,这样操作没有任何问题。至于你所说的什么999方和1000方的留置差异,就不要再讨论了,界限是1000,就应该按照1000来分。 |
浇筑混凝土取试块数量,分的几种情况要看清楚,不要单拿出来一句话断章取义,这样会闹出笑话的吧。还有每台班的要求,这些都是分情形来做,还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浇筑条件、浇筑时间、材料是否中间有跟换等,会同监理、甲方、实验室有关人员制定大型混凝土浇筑方案时一并提出,做到混凝土评定可以代表才行。不违反规范的实质性要求才可以。 |
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2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m2应增取一次,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样次数。 6)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50m3应取样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 7)灌注桩每浇注50m3混凝土应取样一次,单桩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8)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在不作结构承载力检验时,混凝土取样按每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同配合比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 9)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取样一次,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取样一次;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台班至少取样一次。 10)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11)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范规定,同条件混凝土试块留置不少于3组,不大于10组。拆模试块另行留置。 新规范强制条文: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重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4.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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