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发生具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共计罚款706余万元(不含年度收入罚款)。其中,建议德州市安监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给予嘉泰置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现场负责人孔某某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嘉泰置业项目总经理李某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嘉泰置业副总经理李某某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给予嘉泰置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郭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大元建业建筑安装总公司总工程师白某某,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大元建业副总经理孙某某,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大元建业总经理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大元建业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开元劳务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大元建业4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大元建业和嘉泰置业分别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