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7-10-28     2459人浏览     5人跟帖     总热度: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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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7-10-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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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的“检验规则”中 9.3.1 明确规定“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 1/4 至 3/4 之间抽取”。更确切地说,预拌混凝土的交货地点就是搅拌运输车的卸料地点,交货验收的取样地点就是在运输车的卸料口。 在 9.3.2 中还规定“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 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40min 内完成。”这些规定在各地应该是通用规则,没有必要修改。但在有的地方却规定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也要“实行混凝土浇筑点取样制度”,还具体规定“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点;混凝土企业不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不论由谁泵送,交货检验都应该在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还是应该按照“国标”执行,才是合理的。其理由是:混凝土入泵前(即搅拌运输车卸料点)由施工方进行交货验收(即进行取样检测和试块制作),此时,若发现混凝土拌合物不符合要求,可在入泵前及时调整或退货,而不是等混凝土拌合物已泵送到 “浇筑点”才检验,此时发现问题也来不及处理了。另外,不少施工人员缺乏混凝土基本常识,为了施工“省力”,只要混凝土送达卸货地点,就习惯性的扯起水管随意加水,有时别说搅拌站的现场人员无法阻止,就是建设方或监理人员都拦不住,如此泵送到“浇筑点”的混凝土,已经造成混凝土水胶比增大,强度下降,拌合物离析,使泵送困难甚至堵泵,中断施工,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在“浇筑点”检验取样,绝对不能代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出厂混凝土拌合物的材料质量,所以交货检验在“浇筑点”取样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也不可否认,极少情况下混凝土被泵送到“浇筑点”后,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混凝土结团、早凝、丧失流动性等,如此情况若真有发生,也不会有哪一家搅拌站推脱责任,而且都会及时处理的。至于作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验收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浇筑点取样制作应该是施工方自己的职责,这样做所检测的结果也只与混凝土构件强度有关,而与商混企业和交货验收无关。

    至于“国标”规定,“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 是为了保证试样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另外,规定取样试验和试件制作的时间界限,是为了更准确的反映预拌混凝土的交货质量,避免因施工现场原因(如设备故障、突然停电或施工组织不合理等),所拖延等待时间使交货检验结果受到不利影响。

再次,关于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合格判定。

      预拌混凝土交货时,坍落度、扩展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或合同约定,其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标GB/T 14902-2012 中第 6.2 条“表 8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的要求。若坍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符合规定时,评定为合格。当混凝土的坍落度值小于约定值范围时,可由供方在现场加入适量减水剂予以调整,当调整无效或混凝土的坍落度超过约定值范围时,混凝土拌合物应退给供方,不得进行浇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的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交货检验强度应按检验批采用统计方法评定,如确需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应在供需合同中予以确认。供需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合格,判为生产质量合格;交货检验合格,判为混凝土拌合物质量交货检验合格。当交货检验的拌合物性能判定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拒收予以退货并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当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强度不合格时,应由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置。

    总之,无论是出厂检验或是交货检验,都是用以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程序。二者区别在于出厂检验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保证出厂混凝土质量而进行的质量检验活动,其结果反映预拌混凝土通过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显示混凝土在出厂时其固有的性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它是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签发出厂质量合格证的依据,所以是由供方在厂内自主完成;而交货检验是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为了减少买卖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纠纷而进行的质量检验活动,其结果反映预拌混凝土通过生产、运输和交货过程的质量控制,显示混凝土在完成交货检验时其固有特性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它是评价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方能否验收的依据。故交货检验应由需方承担,供方配合完成,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有些地区完全按“国标”执行确有困难,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制定地方标准时也应该强调: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组织实施(即由需方为主,供方配合),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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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解,了解了解。                                                            

 发表于2018-06-26   |  只看该作者       筑龙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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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实用,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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