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建部和各地的规定及政策文件来看,通常在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阶段、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均允许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个别地区如湖南、浙江并不接受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阶段的工程总承包发包。
鉴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殊性,业主在发包时尤其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未批复时,对项目的要求、规模、标准、功能等尚不能清晰确定,且各地均推广固定总价下工程总承包模式,由此发承包双方均对该种情况下固定总价的风险范围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
这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就合同履行的价款调整或风险分配产生争议,有鉴于此,上海和福建虽允许此阶段下的工程总承包发包,但也都设定了特别的条件或规定。比如上海就规定只有重点产业项目、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等七种项目且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已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福建省则强调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预算后审方式,中标价仅作为合同暂定价,在中标人完成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报批手续后,中标人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预算。预算造价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确定后作为合同价,并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工程总承包的固定总价。
考虑到工程总承包的特征,发包人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更易于成本控制和固定总价的风险分配。工程总承包的发包应以方案设计阶段或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为主,特定项目在可研批复阶段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指导性文件,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和风险责任分配,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山西 大同 | B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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