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资质取消!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该如何进行?

发表于2018-05-24     1393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237  

园林绿化资质核定已于2017年正式取消,取消后园林企业如何承接工程、园林建设行业如何招投标一直困扰着不少企业主和招投标人员。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决定,今后,招标代理工作该如何进行呢?

资质取消!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该如何进行?_1

住建部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 投标人应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2、不得将“具备住建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3、“信用”将作为项目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并将其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投标人资质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4、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5、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6、业绩要求: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包括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含有高度5米以上的高堆土、高度3米以上的假山工程)

    7、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资质取消!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该如何进行?_2

    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业务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今后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信用约束、行业自律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2017年12月28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对今后招标代理工作该如何进行予以明确:

    1、向省级“一体化平台”报送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并对外公开

    按照自愿原则,招标代理机构需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2、对工程招投标强化监管

    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强化信用约束,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4、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

    招标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有“串标”嫌疑?综合各地方住建部门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4)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7)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8)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9)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10)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11)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2)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13)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会被认定为存在“串标”嫌疑。情节严重的,住建部门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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