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提出,今后,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重点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的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金额)、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管理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劳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编制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务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要优先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确认无拖欠劳务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施工企业发放《无拖欠劳务工资认定书》。施工企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时,要向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无拖欠劳务工资认定书》,有拖欠行为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国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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