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冠品公司不服上诉,辩称根本未与原告签过施工合同
拖欠工程款后赶走施工队,并强占施工设备的惠州冠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品公司”),近日一审被判赔付415万多元。该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辩称根本没跟惠州市广厦建筑公司土建工程队负责人林华岳签过合同,是其捏造事实。
案情:欠下工程款290余万
惠城区法院查明,2003年5月15日,冠品公司与林华岳签订了一份《工程包工合同》,约定由林华岳承包建设该公司位于惠州惠环第三工业区6号的厂房和宿舍楼工程。合同签订前的2003年5月11日,原告林华岳根据双方前期协商的情况并经冠品公司同意进场施工,实际施工期从2003年5月11日至2004年1月18日。
2004年2月20日,因工程款支付以及工程建设工期问题引发双方争议,在冠品公司压力下,林华岳的工人离开工地,冠品公司另行组织施工队继续施工。
据了解,林华岳从此开始了漫长的讨债路,后来将冠品公司前法人代表郑文达(在2006年7月7日冠品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告上法庭。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林华岳施工的已完工工程总造价为4738834.73元。起诉时,林华岳承认冠品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2万多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庭审:被告称工程合同系伪造
据悉,庭审时,冠品公司辩称从未与林华岳签订过《工程包工合同》,林华岳出具的相关合同是伪造的,上面所盖公章与其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公章印不同。
惠城区法院认定冠品公司上述说法无事实依据,给予驳回,并于近日发出一审判决书,判决冠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林华岳工程款291万多元及利息,同时返还被扣押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工程材料折款1239984元,合计415万多元。
记者了解到,冠品公司不服判决,目前已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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