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具备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记录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二)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它有关材料。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三)土建、消防设施、装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项监理工程师;
(五)设施检测单位项目检测负责人;
(六)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施调试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许可文件,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和时间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实施建筑工程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前,应当听取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报,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现场核查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为单位,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
(五)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报告》,各参加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七)建设单位组织消防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记录及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1页,编制于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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