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考试形式变化
分为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和全国统一大纲、省级单位命题两种形式。
本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题型以综合背景题为主,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其中单选题60,多选题20,总分100分。
2、增加了部分法律:《宪法》、《产品质量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物权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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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掌握抵押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动产优行受偿权)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买受人的效力(银行不及买受人)
2)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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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格式,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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