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京建法〔2007〕2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负责协助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协管员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管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协管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现场经验、业务能力,责任心强;
(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协管员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检查所协管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负责检查所协管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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