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操作之风险管理

发表于2018-07-18     470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48  

一、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内容

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依据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确定的。保险公司承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尤其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从勘察、设计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从参建主体、建造工艺、材料设备、工程实体、工程环境、工程资料等各方面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理。

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与工程保险技术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保险技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程保险技术机构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工程保险技术机构不得与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操作之风险管理-20100513_54659_1.jpg
图自网络

三、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方工程保险技术机构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评估报告,给出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价。检查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后,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因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来源:马海骋 .《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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