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整体思路

发表于2018-02-02     379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66  

来源:马海骋 .《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整体思路

(1)相关方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需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诉求,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种经济关系。目前在建筑市场上主要存在建设单位、承包商及政府三元利益主体结构。在房地产市场上主要存在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及政府三元利益主体结构。各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失衡会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必须重新审视他们之间的关系:


1)建筑市场三元利益主体结构关系

①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是互相合作及监督的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中,建设单位是工程和服务的买方,承包单位是卖方和服务者。建设单位的义务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条件及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竣工及修复其缺陷。


②政府与建设单位

政府是社会的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对于财政类投资项目,政府自身又是建设单位,从全社会来看,政府是最大的建设单位。所以政府对于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政策制定往往比较模糊。


③政府与承包单位

在建设过程中,政府对承包单位所建的工程质量及承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运用政府职能,通过采取各种方法措施,实现对承包单位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


2)房地产市场三元利益主体结构关系

①开发商与购房者

开发商与购房者两者间利益不一致性且力量悬殊。尽管购房者有相应法律保护,但工程质量的技术复杂性和缺陷隐蔽性等特征使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开发商也利用其优势地位,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躲避保修责任。


②政府与购房者

政府与购房者两者之间尽管存在很多利益相同之处,但由于以下原因存在矛盾。第一,房屋商品化后,房屋成为消费者价值最大的耐用消费品,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纠纷处理机制,使得购房者在无法解决纠纷时只能求助于政府,导致政府花费过多精力干涉微观事务,不利于转变职能。第二,由于政府解决质量纠纷缺乏直接利益制约,其办事效率和公正性难以保证,甚至会出现部门间互相推委现象,令消费者感到费时费力。


③政府与开发商

政府希望通过营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环境,使房产开发企业能够保证高工程质量并依法提供保修。但由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执法不力使得开发商的违约违法成本不高,开发商不重视工程质量、躲避保修责任的现象不断出现。一些明显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对于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注销管理明显存在漏洞,开发项目完成,项目公司即注销,无法追究保修责任;第二,现行质量监管体系的割裂性和监理独立性缺失也都成为质量问题的重要隐患;第三,整个社会还远未建立起完善的诚信机制等等,这些都使得开发商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等等。


(2)设计思路

鉴于目前市场各方不均衡的利益诉求,我国在目前单独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己不能满意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计出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来同时解决上述问题。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主要思想是通过法律、经济和技术三个手段共同作用,来减少质量缺陷并及时向质量缺陷受害者提供保护。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理赔,引入独立的工程保险技术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运用其技术和经验优势来控制质量缺陷风险并增加质量信息的供给。质量法律责任、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风险管理分别代表了提高工程质量和保护建筑产权人利益的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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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02-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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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主要思想是通过法律、经济和技术三个手段共同作用,来减少质量缺陷并及时向质量缺陷受害者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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