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工程质量保险的概念与意义

发表于2018-01-05     771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来源:马海骋 .《 建设工程保险概论 》转载引用请标明出处

工程质量保险的概念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保险的意义

     工程质量保险的意义可以从对社会的意义、对行业的意义、对企业的意义三个方面来说。


    (1)对社会的意义
     1)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
     据悉,日本建筑平均寿命60年,美国建筑平均寿命74年,法国建筑平均寿命102年,英国建筑平均寿命132年,而这些国家共同的特点,均运用市场手段,通过保险这个经济杠杆,来保证和提升工程质量,保障最终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党和国家的发展改革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建筑业改革的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保险,提升工程质量,保障人民权益,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


     2)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本身是人们群众最重要的财产和生活保障,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赔偿机制不健全,用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用户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只有选择投诉或上访。在当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信访怪圈中,不少维权用户采取“串联”、“集结”等方式,有意将事态闹大以引起政府的关注,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于是“群访集访”事件日益增多。


     目前的赔偿机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绝大多数的建设单位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公司随之撤销,包括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上马建班子,项目完工拆台子”,导致了建设单位对承担工程质量意识的薄弱和责任无法追溯。根据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平均寿命仅有4.49年。这种“项目公司”的运作模式,直接导致了建设单位自身行为意识的薄弱,以及缺少对其承担责任的约束。第二,责任主体依然存在,但由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长期以来实行低价格、低利润的政策,致使行业积累严重不足,赔偿能力不够,从经济上无法履行其全额赔偿责任。


     通过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了利用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快捷、可靠,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同时,也把政府的角色回归到宏观监管的位置,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对行业的意义
    1)代表最终用户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对于社会投资工程,多数建设单位会在工程竣工后将建筑产品出售给消费者。故建设单位往往倾向于控制成本支出,对消费者看不见的内在工程质量,包括主体结构、防水工程、隐蔽管道线路等方面使用一些伪劣建材。同时,建设单位更加关注投资回收期,希望更快的将建筑产品销售出去,因此工期也是其重点关注的对象。故综合来讲,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尤其是对外出售的工程,多数建设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关注的是成本和工期,将质量放在之后。


    对于财政投资类工程,实质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使得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办部门和人员往往没有认清自己的责任,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个人利益大于公共利益,为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另外,对于一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工期经常与某个时间节点挂钩,经常出现“XX周年献礼工程”、“国庆完工放鞭炮”等,使得工程由于工期紧张难以保证质量。


    归根结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最终用户是不同的主体,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当中首先考虑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最终用户往往不在场,他们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以后,最终用户由于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保险公司与最终用户的利益相同,保险公司成为最终用户利益的代言人,将现行制度下最终用户无法到场,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的状态进行转变,在工程建设中真正引入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管控,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

    2)落实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质量保证金留置的时间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使得缺陷责任期与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之间存在巨大空档期,而在现行缺乏有效经济制约手段或赔偿机制的情况下,使得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保修责任无法得到落实,这也是目前建设单位拖欠返还、甚至找各种理由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由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长达50年甚至100年,若留置质量保证金的时间也延长到50年或者100年,则该部分的质量保证金返还将失去意义。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实现主体结构全寿命周期的质量保障,落实了主体结构质量保修责任。

    3)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使用市场诚信体系、差别化浮动保费、保险杠杆等市场手段,结合信息联动等管控途径,对行业进行强有力的调节及监督。同时,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将大大减轻建筑行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解决建筑行业供应链和担保链引起的“蝴蝶效应”,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是孵化培育工程金融体系的载体
    建筑行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不可逆的特点,而保险作为风险管理中重要的一种手段,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作用。建立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孵化培育我国具有自主特色的“工程金融体系”的载体,将促进保险行业与建设行业相结合,有利于发展工程保险市场,健全建设工程金融体系。

   (3)对企业的意义
    1)解决施工单位质保金长期沉淀
   目前,我国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然而在当前建筑市场产能严重过剩,招标人和投标人地位不对等的市场环境下,招标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延期退还或长期占用质保金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施工单位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在建筑业过度竞争、平均利润低下的今天,5%的质量保证金远远高于施工单位的平均利润,这不但制约了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也大大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财务成本与经营风险。因此,施工单位只能想尽办法从施工过程中 “挤”出所谓的“利润”,偷工减料、制造“三角债”等等。向材料商制造“三角债”又导致了材料商供货的“以次充好”,为工程质量埋下重大隐患。这些由于质保金置留而产生的一系列行为,易引发了建筑行业供应链和担保链的蝴蝶效应,使得行业风险边际逐渐叠加,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因此,对于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发包人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减轻了施工企业负担,盘活了市场,也解决了质保金长期沉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加快我国企业与国际接轨
    实践证明,国际社会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已相当成熟,是确保工程质量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这些国家的工程质量保险不但保障了工程质量,而且已成为项目投融资的必备条件和投标的资格,从而促进了建设工程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加快我国与国际制度接轨的步伐,可以提高企业的工程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使我国企业更好、更快地走出去,更好的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企业国际化战略的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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