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作为项目领导的你如何防止恶意讨薪?

发表于2014-10-14     1379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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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4-11-01 15:36:41

 发表于2014-11-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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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讨薪不再艰难!

2011年10月底,一则“欠薪有望得到遏制”的消息令人振奋——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遏制由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欠薪事件。办法实施至今快两个月了,年关临近,今年是否会复制往年的欠薪事件;对恶意欠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哪些举措来遏制呢?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获悉: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2010年的总体情况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以及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提高。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兑现上存在问题,不能履行当初招工时的承诺,只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因用工性质差异,对农民工不能按实支付劳动报酬;或在签订合同时,多以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和违法约定试用期、岗位性质等,结算工资时有意或恶意拖欠工资等。
  举措:关口前移事先防欠
  劳动报酬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核心利益,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近年来,我市各级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市各级建设部门接待有关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投诉达200余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次,金额达2000余万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访的建筑企业,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罚和通报,限制其市场准入,将21家市外建筑业企业清出常州建筑市场,把12家建筑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现欠薪后政府职能部门帮助追讨,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关键还得变‘被动为主动’,事先防范,才能扭转欠薪的局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今年以来,市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和市总工会等部门多次协商安排,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防范。
  首先是建立健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五部门先后出台了《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差别化和属地管理原则,促使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2009年12月,省清欠办下发了《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为有效落实“省实施办法”,今年3月,我市结合《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各辖市(区)建设领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其次,建立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为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作用,我市城乡建设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联合发文,利用工资保证金余额,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与此同时,在制定《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基础上,明确要求承包商在履约担保中作出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同时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列入《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办法》中,作为重要考评内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节,加强协调,从速监控,从严执法,对违规企业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同时,有关部门可以责成或动用违约方的保证金,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同时,他们还强化了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依托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和基层协理员队伍,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辖区内因欠薪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排查活动,梳理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在排查的同时开展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活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纠纷解决在基层。针对采取低价承揽劳务、虚假提供劳务人员,在施工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安、劳动、信访和市总工会按照统一受理标准、统一处理原则、统一协调机制的要求,进行高效规范地处理,严厉打击“包工头”利用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进行敲诈勒索。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和市总工会还在全市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从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排查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专项检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此外,各部门还落实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畅通了投诉渠道。他们高度重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和建立应急队伍,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现场局势,找准症结,因案施策,严控事态升级,及时协调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化电话、网络和窗口三大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开辟农民工举报投诉“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查快处。
  迹象:恶意讨薪发人深省
  在政府各部门为农民工积极维权的同时,市建设部门在调查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中发现,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业企业对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此类恶意讨薪主要表现为八种方式,一是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二是承接工程后以技术复杂、进度跟不上等借口,提出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要求(往往是原协议价的数倍)。三是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四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五是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或“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民工工资款。六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藏,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七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民工向款项支付情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八是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恶意讨薪苗头,市建设部门积极采取对策,今年,将恶意讨薪的96位农民工组织者列入了“黑名单”,提醒建筑业企业慎用。
  出路:让“散兵”成“正规军”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建筑业、服装加工等企业的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有些地方“包工头”成了实质上的劳务中介。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仅积极清理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还出台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清出制度,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应该说,已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及时筹措资金,较好地维护了全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但专家认为,要根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除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劳务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外,还需从企业和农民工本体入手,建设部门应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审批、立项和合同签订等手续,加强监管资金到位情况,规范和监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税务部门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劳务企业发展,使农民工纳入规范化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强化和督促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防止给“包工头”利用。同时,对用工企业加强监管,强化安全意识;作为农民工自己也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学习,真正从制度上、手段上加以规范和保障,让无序流动的农民工正规化,做到“安全生产有人指导、操作技能有人培训、日常生活有人管理”,以期大大减少隐患,不再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
  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渠道
  一、在下列情况下农民工拖欠工资应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按质完成规定工作量;与劳务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已进行协商;逾期仍未取得约定工资者。
  二、投诉需准备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劳动计酬手册;劳务单位或项目部认可的工资结算依据。
  三、投诉程序:1、向劳务企业反映;2、向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反映;3、向工程所在地建管处或劳动部门投诉;4、向常州市建筑管理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5、向上级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解决。
  四、对于无有效证件、无拖欠书面依据;未与劳务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进行协商的;未到约定支付时间;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不服从协调的;个人承发包产生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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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供一篇文章,希望对大家有益。

 

        恶意讨薪”需要“紧箍”        

近年来,建筑行业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个别农民工讨薪采用了一些极端手段。如爬塔吊、跳楼、围堵政府部门大门、大规模集体上访、堵路,甚至打砸和雇人职业讨薪,等等。不仅妨碍了社会治安,而且更是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虽然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了很多相关办法和要求,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是,我们发现建筑行业农民工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时候,仍存在一些恶意讨薪的现象,更有极少数人打着为民工讨薪的旗号,从事非法行为,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这些恶意讨薪行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关管理办法,防止建筑行业恶意讨薪<?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目前恶意讨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一些工程分包商为讨要工程款,故意煽动和组织农民工集体讨薪,有些甚至花钱请农民工上阵。二是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经常利用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

   我市2011年也出现数十人冲击工地,并劫持项目经理堵路事件,最终被公安机关制止。据统计全国建筑市场从2008 年起恶意讨薪事件,所占比重逐年增加。我们很同情未拿到应得工资的农民工,但恶意讨薪的种种方法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甚至危及自身利益。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恶意讨薪缘何愈演愈烈?我认为,首先是大家对讨薪管理主体不明确。当前,对农民工讨薪管理并没有明确的主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农民工讨薪管理渠道不畅通是导致前些年过激讨薪行为的主要原因。随着近几年社会舆论和政府高度关注,过激讨薪行为成为农民工讨薪的重要手段。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在各种压力下,无论责任在谁,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马上出钱息事宁人。恶意讨薪成功率较高在客观上促使不法分子有机可图。其次,在讨薪纠纷处理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不强,往往为不法劳务分包分子或社会闲散人员煽动胁迫参与恶意讨薪。当前建筑市场由于用工制度不健全,用工形式多样,在讨薪事件发生时,往往要求举证倒置,农民工可以在无任何凭证的情况下进行讨薪,企业往往难以应对。再次,缺乏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凭据的统一规定。缺乏有效的支付凭证信用管理,导致鉴定恶意讨薪情形缺乏有效证据。缺乏对恶意讨薪行为的惩戒措施也是造成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对恶意讨薪行为在法律或其他行政管理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对恶意讨薪应负的法律责任也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无法对此类事件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或遏制作用,从而导致“恶意讨薪成本过低

    针对目前的情况,建议:尽快制定建筑行业恶意讨薪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使遏制恶意讨薪行为有法可依。,要对恶意讨薪行为界定和处罚措施进行明确。可以借鉴民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界定恶意讨薪行为,明确处罚要求,从心理上对不法分子产生威慑作用,并对舆论导向进行引导,遏制恶意讨薪事件发生。另外,对恶意讨薪行为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农民工薪酬纠纷由建设主管单位负责,公安机关配合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清理有违规记录的不法分子。

   此外,还要对讨薪纠纷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讨薪合法凭证、施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管理记录以及建设和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等。希望通过制定防止建筑行业恶意讨薪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要求,一方面为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讨要薪酬提供依据和通道,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增强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减少恶意讨薪行为及因其所引发的群体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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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抑制恶意讨薪的管理办法》

由本人转载到帖子里,大家可以抽时间看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链接如下:http://bbs.zhulong.com/102010_group_100192/detail906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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