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筑人管理系统:多家建筑企业资质被撤回!还不值得注意?

发表于2018-05-18     691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今年4月住建部公布了一级资质申请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小编在名单中再次看到好几家企业是由于“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而被驳回或被撤销;据住建部网站上的数据显示,自2017年至今,住建部至少已经通报了八十几家建筑企业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资质申报失败,其中还包含特级资质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6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1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A、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B、《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C、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D、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E、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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