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筑防腐蚀工程钢结构基层的处理及要求

发表于2018-07-20    

    2.1  保留原规范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应注意:  

    1  对焊渣、毛刺的清理不得破坏基层平整性。 

    2  对铁锈、油污的清理及药剂选用不得损坏基层强度。  

    2.2~2.5  这部分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作为施工常识,钢结构表面处理质量的好坏及其对防腐蚀层使用效果的影响,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国均有相应的实施标准,原规范主要是为文字表述的方便,并使各级别加以区别,所以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1988时,选用了Sa2 2 1 及Sal级,确定为一、二级除锈标准。对于其他方法未作文字表述,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质量控制客观性不够。本次在调研基础上,对这部分内容作了较大改动。在国内 大多数企业均对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1988比较了解、使用较多的前提下,根据常用建筑防腐蚀钢结构处理的实际情况,作了选择性规定,即:喷射或抛射除锈选用Sal级、Sa2级和Sa2 2 1 级;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等级选用St2级和St3级。Sa3级也叫“出白级”,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除对化工设备内表面防腐蚀需要有此规定外,建筑防腐蚀钢结构的处理没有必要如此严格,故去掉了Sa3级的规定。为方便使用,在条文中对《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8923—1988的文字作了表述。文字表述方式上将“旧漆”、 “油漆”等统一表达为“有机涂层”、“涂料”,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命名和型号》GB/T 2705—1992一致。  化学除锈Pi等级规定的表述出自“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防腐蚀构造》98J333(二)”。在瑞典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标准》SIS  055900—1967中的表述为:“全部除净涂层残余氧化皮和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HGJ229—91 对化学除锈质量的描述为经酸洗、中和、钝化和干燥后的金属表面应完全除去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附着于金属表面的电介质应用水洗净,使金属表面呈现均一的色泽,并不得出现黄色斑锈。     

    本规范增加化学除锈的主要目的是针对一些薄型构造,不宜采用喷砂等机械除锈或人工打磨时,作为表面处理的手段,以避免影响结构本身的强度等性质。    化学除锈方法很多,除酸洗法使用较普遍外,其他如化学转化锈膜等措施也经常用到。为此施工时应注意:  

    1  当不宜采用喷砂及人工打磨等方法时,可采用传统的酸洗方法对钢结构表面进行处理,以避免损坏强度。  

    2  普通或一般构件,可以采用新型有效的、具有科学性的其他化学方法进行基层处理。  

    3  一般情况几种除锈方法可相互配合、补充:现场施工的新构配件应采用手工、动力工具或喷射除锈;工厂加工的构配件可采用喷射或化学除锈;旧构配件可采用手工、动力工具或局部火焰除锈。  

    2.6  本条是新增内容,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特别是大面积施工时,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已处理的钢结构表面再度锈蚀或污染。特作此规定。凡属此种情况,表面必须进行再次处理,以防新生的锈蚀层带人防腐蚀构造内而影响效果。      2.7  本规定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施工时对钢结构进行表面预处理的方法很多,除本条规定的两种方法外,还有许多新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施工企业也在尝试或推广实用。我们认为这些方法有待不断总、提高,将来列入规范。 

    2.8  已经处理的钢构件,应及时涂上底层涂料。在研究中发现人有一些工程属间隔时间控制不当而引起工程质量事故。为此将原规范间隔时间从8h调整为不超过5h。执行这条规范时,应注意两点:  

    1  5h的计算是指基层处理的开始时间而不是处理完毕后的时间。这个时间对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环境条件是可以满足的,至于极个别情况可酌情对待。      2  施工组织中应注意工作任务安排恰当,不得将已处理的表面放置过夜,从而有效控制除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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