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别墅开发项目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投标范围?

发表于2017-08-03     1325人浏览     3人跟帖     总热度:22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51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其中第三条将“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这意味着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因此对于法律强制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的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但对于别墅类工程项目,其是否也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我国目前对于别墅类项目仍然是严格限制,《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第十二条中规定“抓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特别要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用地。”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因此,我国目前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自然也不存在是否进行招投标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规避此类限制,通常将别墅和一般的商品房一起开发,这种情况下,别墅的项目在商品房项目之下,自然也需要进行招投标。

即使我国目前不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笔者认为别墅类开发项目也应进行招投标。商品房是指由开发商开发建设并在市场上相对自由流通的供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如果别墅由开发商建设向不特定主体销售,供购房人生活居住,就应当属于商品住宅。因此也就理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

 

【法条链接】

1.《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以上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地产工程疑难案件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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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7-08-04   |  只看该作者       筑龙币+10

2

挺不错的,感谢楼主分享

点评+1

  • 发表于 2017-08-04     感谢肯定,我会持续更新相关文章的,欢迎多关注

 发表于2017-08-04   |  只看该作者      

3

点评   水窝IBM  发表于  2楼   2017-08-04  挺不错的,感谢楼主分享
感谢肯定,我会持续更新相关文章的,欢迎多关注

 发表于2017-08-12   |  只看该作者       筑龙币+10

4

办法、条例的解读太好了

zhujia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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